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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女士空中瑜伽坠落致残,健身房被判赔偿12.5万元,健身安全引关注

    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从吊绳上摔下来,造成十级伤残。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调失败。王女士将健身房告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总损失3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健身房赔偿12.5万元。原告王女士称,她申请会员卡是为了去健身房锻炼。在第八节空中瑜伽课上,她从吊带上摔下来,造成肩部脱臼骨折,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和后续的健身活动。事故发生后,他独自拨打了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而健身房也没有派人陪同。他在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应对健身活动提供辅助指导,并有义务提供救援和保护,防止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因此,遂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被告健身房辩称,其已履行了安全告知、保护、救援义务,并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王女士的受伤是由于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一个经常锻炼的成年人,王女士应对高空瑜伽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了解空中瑜伽练习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健身房明确告知你要穿运动服去锻炼,听从教练的指挥,拍照,千万不要松手。王女士没有按照要求戴手套、穿运动服。当她不熟练新动作时,她在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她的手一滑,摔倒了。王女士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严重过错。在风险防范和后续救援方面,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积极解决后续事宜。王女士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因从瑜伽绳上坠落导致左肩关节脱臼、肱骨大结节骨折,部分限制了左肩关节的活动能力,构成残疾。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作为安全义务人,健身房举办了瑜伽课程。学生王女士还没从高空绳索瑜伽安全下绳,教练就转身辅导其他学生。这个行为本身就足以认定她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安全和安保义务。同时,作为成年人,王女士在进行此类危险运动时,发现其他同学未经教练许可擅自拍照。她对于坠落受伤也有明显的过错,健身房的侵权责任应该减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减少比例为30%。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是健身者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应当履行对健身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在进行危险性较高的健身活动时,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的健身教练等。活动时应控制学生人数或增加教练员人数,以保证教练员能更好地照顾学生。作为成年人,健美运动员是对自身安全负责的第一人。在进行本案等高难度健身动作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行事,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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