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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房训练受伤索赔案:女子因私教指导不当致十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2万

    孙女士在健身房跟随私人教练训练时,从踏板上摔下来,导致右膝关节和半月板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私人教练在明知她体能严重超负荷的情况下,仍然加大难度,导致她受伤。为此,她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32000余元。孙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开庭审理。

    健身伤害索赔170,000

    孙女士健身已有七八年了。 2016年1月16日晚,她在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内,在私人教练指导下进行单腿跳踏板训练时,不慎从踏板上摔下来。跌倒受伤。当天,骨科医院诊断他为右膝关节损伤和半月板损伤,三个月后接受了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据孙女士介绍,私人教练已经给她训练了十多次。当天,她先进行了其他训练,然后进行单腿跳步训练,这是她第一次接触。私人教练明知她体力严重消耗,仍加大难度,导致她从踏板上摔下来受伤。

    孙女士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健身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和指导健身人员的健身项目和强度。被告在为原告制定和指导训练过程时,无视原告的身体状况,为原告安排过度强度的训练,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其受伤后也未能及时处理和安排救治,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孙女士共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16.7万元,以及未使用的健身卡赔偿费和聘请私人教练剩余费用,共计7094元。

    被告承担责任并赔偿人民币32,000元

    该健身公司表示,据原告私人教练回忆,原告当天在进行第二组单腿跳健身训练时受伤,一般为三至四组。原告非常热爱体育运动,并已成为会员多年。因此,原告当时身体虚弱的情况并不明显。原告受伤后,店长为她的受伤部位进行按摩。原告在回去之前还到被告处洗澡了。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害与被告人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身体状况造成的。另外,健身卡的退款与本案无关,应另行办理。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时系首次进行单腿跳踏板训练,私人教练应对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原告聘请私人教练的情况及其受伤情况,应认为被告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一个经常锻炼身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承受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受伤当天,他没有对训练安排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向私人教练表达体力不足。对于自己的伤害,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孙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费、工资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0余元。

    原告不服一审上诉

    一审判决后,孙女士提出上诉,称受伤是健身教练指导不当造成的,健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受伤后还造成未使用的健身卡丢失,也应一并赔偿。

    健身公司认为,健身训练时身体的消耗情况,孙女士最清楚,除非她提起,否则别人无法知道。训练时,私人教练也会询问她的感受,但孙女士并没有提及这是她自己的责任。尽管其并无过错,但该公司仍服从一审判决,以了结此事。

    孙女士反驳说,聘请教练的目的是让专业人士安排训练计划,同时保证自己不受到伤害。让她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完全增加了她的义务。当时他的身体已经处于严重疲惫的状态,这一点私人教练都能看出来。我之所以没有提出来,是因为我对私人教练的高度信任和尊重。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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