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小静在健身房上空中瑜伽课时从吊绳上摔下来,导致肩膀脱臼、骨折。然而事故发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只在前台闲聊,并没有人出面处理。小静无奈,只能叫了120救护车,送她去医院抢救。小静认为健身房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675.49元,并支付伤残抚恤金163036元。
健身房辩称,该健身房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并履行了安全保卫义务。作为成年人,小静已经锻炼过多次,对高空瑜伽的风险以及空中瑜伽练习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健身房明确告知学员,空中瑜伽练习时必须穿着运动服。禁止拍照,也不能放过他们。不过,小静没有戴手套,也没有穿运动服。当她刚学新动作还没有熟练的时候,她就趁着教练的机会去教其他人。一名学生擅自拍照时手滑摔倒。他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严重过错。健身房愿意以人道主义、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小静进行相应补偿。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静系健身房付费瑜伽课程学员,购买了100门瑜伽课程,价值4000元。经法庭询问,双方确认事件发生如下:上课时,小静在瑜伽绳上,教练协助小静在瑜伽绳上做动作。当时,有一名教练和两名队员协助小静做动作,随后教练离开去辅导其他学员,小静让另一名学员拍照后摔倒受伤。受伤后,小静通过120救护车求医。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小静左肩关节脱位、肱骨大结节骨折,导致左肩关节运动功能部分受限。为十级伤残,伤残补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中,当学生小静尚未从高空绳索瑜伽安全下降时,教练就转身辅导其他学生。 。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认定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作为成年人的小静在做危险动作时,发现其他同学未经教练允许拍照。她显然也对坠落受伤负有过错。综合考虑,应当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故障程度确定降低30%。因此,判定健身房应承担70%的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5512.37元;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小静索赔了误工费,但没有提交证明。不支持。
法官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职责的,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健身教练在指导肖静进行高原瑜伽时,转而辅导其他学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静摔倒受伤,健身房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静发现其他同学在高空瑜伽时拍照,对受伤也有过错,从而减轻了健身房的责任。
我们想提醒您,在健身房锻炼存在一定的危险。您应加强对空中瑜伽等危险动作的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负责。健身房作为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安全,应对危险动作加强协助,避免意外伤害和法律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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